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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法中的问题大家能否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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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ming19882006 发表于 09-4-21 22:1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任表示的,视为同意。同时应该产生追认的法律效力,因此代理行为也就不是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那一节中说“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任表示的是其产生的一个原因。但表见代理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存在无权代理行为。这有没有矛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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