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香港政局
1.对港工作
3月5日,温 家 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全力支持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支持香港巩固并提升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发展优势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认真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推进港珠澳大桥等大型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珠海横琴岛开发,深化粤港澳合作,密切内地与港澳的经济联系。伟大祖国永远是香港的坚强后盾。
2.高层互动
(1)2009年11月14日,胡 锦 涛在新加坡会见了前来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胡 锦 涛充分肯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维护香港经济金融稳定所作的努力和今后的施政方向。希望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密切关注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做好有关应对工作,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促进香港繁荣稳定。
(2)2009年12月28日,胡 锦 涛会见了来京述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
胡 锦 涛说,中央对香港政府一年来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同心同德、再接再厉,不懈努力,扭住稳定金融、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不放松,妥善处理政制发展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发展当前的良好局面,携手开创香港更加美好的未来。
当天,温 家 宝会见了曾荫权。温 家 宝指出,在新的一年,香港特区政府要继续做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工作,保持经济稳定发展。同时,要重视和加强宏观和战略问题研究,统筹全局,谋划长远,更好地解决深层次问题。要充分发挥香港的优势,提高香港的竞争力,注重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增强港人对未来的信心。中央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香港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保持香港繁荣和稳定。
3.香港政改
(1)1月15日,国务院港澳办就香港个别社会团体发动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发动“五区公投运动”一事发表谈话。指出,“公投”是由宪制性法律加以规定的,是一种宪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无权创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所谓“公投”没有宪制性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已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未来发展,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任何形式对未来政制发展问题进行所谓“公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不符,是从根本上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
(2)6月24日和25日,香港特区立法会均以超过全体议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赞成,先后通过了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订议案,从而通过了香港2012年政改方案。香港将实现所有选民在2012年特区立法会选举中“一人两票”,即一票投给分区直选议席、一票投给功能组别议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