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法律硕士(法学)参考答案 三、简答题:第31 - 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 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参考答案】(一)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可以表现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种情况。物质性的结果通常可以根据数量、重 量、状态或价值直接计量出来。非物质性的结果往往是无形的、抽象的,一般不能计量,但是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对非物质性的结果仍然可以确定危害的严重程度。 【参考答案】(二)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分: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所有犯罪都具备的,因为任何犯罪都会有危害结果,但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仅指狭义的危害结果,即认为危害结果只是犯罪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现实损害,这种危害结果是直接的物质性损害 【考查知识点】危害结果的分类 32.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参考答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考查知识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3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参考答案】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共同侵权行为已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4)造成单一的结果。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考查知识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4.简述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参考答案】 离婚包括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人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因不同。离婚的理由比较宽泛,一般是“感情确已破裂”;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只有一个,一方受到胁迫。 2.程序不同。离婚既可以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如果不能自愿离婚也可以去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可撤销婚姻只能到人民法院,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 3.结果不同。离婚会产生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婚姻被撤销,视为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时间限制不同。离婚没有时间限制;在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考查知识点】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 四、论述题:第35- 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足。 35.论述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参考答案】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7)特别例外限制。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考查知识点】紧急避险 36.论述民法性质。 【参考答案】 (1)法是私法。民法主要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意味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支持,民法也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市民社会的过程中,需要通过确立完善的民法制度来加以推动,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也是市民社会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实质上就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关系的基本形态。 (4)法是权利法。民法始终以保护权利为己任;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大多数民法规范都是行为规范,除行为规范外,民法同时还为 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使整个司法过程都处于法律的严控之下,也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考查知识点】民法性质 五、案例分析题:第37 -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37. 【参考答案】 (1)事实一中构成骗取贷款罪,单位为犯罪主体。刑法中骗取贷款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公司以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符合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定骗取贷款罪。 (2)事实二中丙携款潜逃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丙的行为符合 。 【考查知识点】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 38、【参考答案】 (1)丙能取得瓷瓶所有权。乙将甲的瓷瓶出卖,构成无权处分,丙不知情,是为善意,且以市价购买,由题目也可得知已交付于丙,所以丙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2)乙出售瓷瓶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因为甲将瓷瓶放于乙处,乙便负有保管义务。乙擅自将瓷瓶出售,具有侵害甲财产权的故意,实施了出卖甲瓷瓶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财产权,且出卖瓷瓶的行为与甲的财产权受到损害有因果关系,所以乙出售瓷瓶属于侵权。
(3)施工队应当向乙请求支付工程款,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施工合同签订双方是乙与施工队,施工队只能向合同相对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工程款,而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工程款。
(4)乙聘请施工队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乙具有为甲谋利益的意思,实施了为甲谋利益的行为,且乙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我国法律还规定,为他人管理事物兼具为自己利益者,不碍无因管理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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