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新民法精读笔记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0520055 发表于 07-9-26 15:16: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
      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
      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
        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
           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
        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
      自救行为
      民事责任
      第二章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户籍证明最高效力。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脑电波成一条直线。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
      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
      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
      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不受离婚影响。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父母将孩子委托给别人看护时,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但监护责任不同。(监护权与监护责任不同)
      父母离婚,未成年人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时,侵权时,由与未成年人一起共同生活的人承担,无能力时,才由另一方承担。
      父母双亡或同时没有行为能力时,由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首先)成年兄姐是法定义务。(其次) 是法定的。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争当时,看谁对未成年人有利。如果都差不多,依顺序。
      朋友或其他亲属:自愿原则,而且要得到相应部门的同意。不能强行指定。
      可以协议承担,但要排除父母。
      有关单位:社会承担。先行指定是处理指定监护的必须程序,否则法院不受理。
      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有法定监护义务。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能类推。
      监护人的职责: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否则不得处理)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是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
      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实尽到责任可减轻责任。
      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主体看损害是谁造成的。如果是精神病人,由监护人承担,但如果尽到责任可减轻。(动物是由挑逗人承担。)
      5、宣告失踪:从下落不明日起,战争时,从结束时起算。(两年)必须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民诉适用三个月。
      财产由谁管理:谁对财产有利。都差不多时,按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利害关系人)
      债权债务由谁清偿:财产代管人是当事人的角色。
      6、宣告死亡:意外事件时经证明不可能生还时不受两年的限制。
      四年。战争时也是四年。
      失踪次日算,意外事件从发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不受顺序限制。普通失踪公告是一年,意外公告是三个月。应当以判决中确定的日期为准,如果没写,以宣告日为谁。
      法律后果:
      一:法律关系消灭;
      二:实施的行为有效;
      三:婚姻消灭;
      四:遗产分配。
      如果回来了:以现成财产返还。自然恢复,如果不想恢复要离婚。配偶再婚,财产要返还。如无恶意,以现成财产返还。
      宣告死亡期间两个问题:一是借钱问题,二是增加财产。婚姻关系自然恢复时,不仅是人身关系,而且财产关系也恢复。新的婚姻关系时,债务和财产不能变成共同的,应当是个人的。

 

      收养的还有效。
56#
dazhen_liu 发表于 09-10-3 19:28:48 | 只看该作者
不全啊
55#
刀锋F1 发表于 09-10-3 14:25:44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东西我也有~~~发啦~~~
54#
yy861023 发表于 09-7-13 10:53:39 | 只看该作者
杂不全啊??啊。。。期盼中
53#
息宜hello 发表于 09-5-8 15:22:40 | 只看该作者
啊  笔记一定得要自己整理才好啊  这样看着都\\

晕辄了
52#
考研之必胜婆婆 发表于 09-5-6 21:39:1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请问这是哪个版本的民法?

楼主,请问这是哪个版本的民法?
51#
考研之必胜婆婆 发表于 09-4-12 21:11:0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请问这是哪个版本的民法?
50#
Ivy-shenyan 发表于 09-3-30 17:27:10 | 只看该作者
辛苦了 顶起来
49#
Ivy-shenyan 发表于 09-3-25 17:25:08 | 只看该作者
期待后续中 感谢
48#
lovexinmeng 发表于 09-3-24 20:24:10 | 只看该作者
好人呀,谢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4-11-23 09:58 , Processed in 0.538679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